標 題 |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全區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引導降低社會用電成本的通知 | ||
索引號 | 000014349/2023-01588 | 文 號 | 藏政辦發〔2023〕28號 |
發布機構 |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 | 2023-11-29 10:12:00 |
西 藏 自 治 區 人 民 政 府 辦 公 廳
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全區上網電價和
銷售電價引導降低社會用電成本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電力體制改革部署,縱深推進全區電價形成機制改革,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68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進一步優化調整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全面實現全區用電同網同價,引導降低大工業、一般工商業和城鄉居民用電成本,穩步推進清潔能源基地建設,努力促進全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切實提升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電價調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規范調整上網電價類別及標準
(一)規范電站類別。
1.水電站。按照電站主體功能、開發成本、經營方式差別,將主要供應區內用電的水電站劃分為3種類型。
第1類,國網西藏電力有限公司直屬水電站及并網運行的裝機小于2.5萬千瓦的小水電站。
第2類,主要由社會資本投資的裝機在2.5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
第3類,具備發電能力的旁多、滿拉等水利樞紐發電項目。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確需調整類別的,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審定。
2.光伏電站。按照分布情況和運營模式差別,將主要供應區內用電的光伏發電項目劃分為2種類型。
第1類,集中式光伏電站。
第2類,分布式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在項目備案時可以選擇“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已按“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執行的項目,在用電負荷顯著減少(含消失)或供用電關系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允許變更為“全額上網”模式。選擇“全額上網”模式,項目單位要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并不得再變回“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
(二)上網電價標準。
1.水力發電。實行上網分類標桿電價,分別為:第1類水電站0.292元/千瓦時;第2類水電站0.341元/千瓦時;第3類水電站0.247元/千瓦時。
2.太陽能光伏發電。實行上網分類標桿電價,對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納入或符合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目錄范圍的,第1類集中式光伏電站執行0.10元/千瓦時,第2類分布式光伏電站中選擇“全額上網”模式的執行0.10元/千瓦時,選擇“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執行0.25元/千瓦時。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883號)精神,平價上網的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執行上網電價0.25元/千瓦時。
3.其他新能源發電。對于納入我區電力發展規劃主要供應區內用電的風力發電、地熱發電、太陽能熱發電(含4小時以上儲熱功能,以下相同)以及光伏配套儲能(配置儲能規模不低于項目裝機容量的20%,儲能時長不低于4小時,以下相同)等其他新能源發電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納入或符合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范圍的執行上網電價0.25元/千瓦時。對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平價上網的風力發電、地熱發電、太陽能熱發電以及光伏配套儲能等其他新能源項目,執行上網電價0.341元/千瓦時。
4.垃圾焚燒發電。以生活垃圾為原料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先按其入廠垃圾處理量折算成上網電量進行結算,每噸生活垃圾折算上網電量為280千瓦時,包含國家補助執行0.65元/千瓦時,其余上網電量執行0.25元/千瓦時。
5.自備電廠電價。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與電網企業協商確定備用容量,按照10元/千伏安·月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富余電量由電網企業按0.25元/千瓦時收購。
6.其他電價政策。對于抽水蓄能、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等其他價格政策,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電力產業發展情況及時依法確定。我區對邊境地區建立“安居特惠”電價政策,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通知。
二、規范調整銷售電價類別及標準
(一)實行“兩部制電價”。
1.基本電價。對安裝專用變壓器的大工業、一般工商業用電收取基本電價,標準為按安裝的變壓器容量10元/千伏安·月。
2.電度電價。按電表顯示電度量收取。
(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1.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標準。全區統一執行0.49元/千瓦時。
2.實行居民生活用電分季節階梯電價。
(1)執行范圍:全區與國網西藏電力有限公司確定供用電關系并登記在冊的城鄉居民住宅用電。
(2)執行方式和價格標準:
豐水期(每年5-10月,以下相同),居民每戶每月用電量在100千瓦時(包含本數)以內的0.49元/千瓦時;101-200千瓦時的電量下降15%,即0.4165元/千瓦時;201千瓦時(包含本數)以上的電量下降30%,即0.343元/千瓦時。
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以下相同),居民每戶每月用電量在300千瓦時(包含本數)以內的,執行0.49元/千瓦時;301-400千瓦時的電量上浮10%,即0.539元/千瓦時;401千瓦時(包含本數)以上的電量上浮20%,即0.588元/千瓦時。
不具備相應計量條件的居民住宅用戶,其用電量均按第一階梯的價格標準執行。以上具體電壓等級執行標準詳見附件2。
(三)農牧業生產用電價格。拉薩市、日喀則市、山南市、林芝市、那曲市和阿里地區執行0.20元/千瓦時。
昌都市分兩步實現全區同價。自文件執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用電價格為0.17元/千瓦時,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0.20元/千瓦時。
(四)大工業用電。指受電變壓器(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用電。
1.大工業用電價格標準。拉薩市、日喀則市、山南市、林芝市、那曲市和阿里地區執行0.66元/千瓦時。由主管部門認定的大工業中屬于限制類、淘汰類用戶用電價格,繼續執行0.72元/千瓦時。
昌都市分兩步實現全區同價。自文件執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用電價格為0.63元/千瓦時,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大工業用戶統一執行0.66元/千瓦時。
2.實行大工業用電分季節峰谷分時電價。
(1)執行范圍:全區與國網西藏電力有限公司確定供用電關系并登記在冊的,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所有大工業用電用戶。
(2)峰谷價差標準。根據我區電力系統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納和系統調節能力等情況,我區峰谷電價按3暶1設置價差。即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浮5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深谷時段電價在低谷時段電價基礎上下浮20%。
(3)執行方式和價格標準:
①豐水期。平段:0:00-3:00,6:00-11:00,17:00-24:00共15小時;
低谷時段:11:00-17:00,共6個小時;
深谷時段:3:00-6:00,共3個小時。
②枯水期。平段:0:00-9:00,13:00-19:00,共15個小時;
高峰時段:9:00-13:00,22:00-24:00,共6個小時;
尖峰時段:19:00-22:00,共3個小時。
不具備計量條件的大工業用戶,其用電量均按平段價格標準執行。以上具體電壓等級執行標準詳見附件3。
(五)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指除大工業用電、居民生活用電、農牧業生產用電以外的其他用電。
1.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標準。拉薩市、日喀則市、山南市、林芝市、那曲市和阿里地區執行0.72元/千瓦時。
昌都市分兩步實現全區同價。在文件執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用電價格為0.65元/千瓦時,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一般工商業用戶統一執行0.72元/千瓦時。
2.實行一般工商業用電分季節電價。
(1)執行范圍:全區與國網西藏電力有限公司確定供用電關系并登記在冊的,除非工業以外的一般工商業用電用戶。
(2)分季節電價標準。根據全區電力供應及新能源消納等情況,對執行范圍內的一般工商業用電,豐水期在目錄電價基礎上下調0.04元/千瓦時,枯水期在目錄電價基礎上上調0.02元/千瓦時。
以上具體電壓等級執行標準詳見附件3。
(六)“煤改電”優惠電價。對全區實施“煤改電”集中供暖的電鍋爐用戶,包括電鍋爐、電窯爐、空氣熱泵、水源熱泵等以電能為基礎的工商業用戶,且電采暖設備分表計量的,對其采暖用電統一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并執行兩部制電價。
(七)跨區跨省外送電價。以上發電類型中的水電、光伏發電、其他新能源發電參與跨區跨省電力外送交易的,以及屬于外送電源性質的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根據國家市場化交易有關辦法,組織擬定交易實施方案,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八)供需直接交易電價。鼓勵各類電力用戶通過協商或市場競價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由供需雙方自行確認意向交易電量和價格,經電力調度部門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成交電量,電網環節費用在國家未核定我區輸配電價前,按照直接交易用戶所適用的銷售電價和相應電源企業所適用的上網電價之間的差額執行。
(九)區外購電疏導電價。對于枯水期跨區跨省市場化購電高于區內平均購電增加成本部分,在經主管部門認定的高耗能企業用戶中按月進行疏導。由電網企業測算需要疏導的加價幅度,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發布后,按月隨電費進行收取、滾動開展清算。
三、工作要求
(一)不斷提高電力供給,切實降低用電成本。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發供電側研究,建立和完善電力調度機制,引導更多資本參與我區電力資源開發,增加能源有效供給。電網企業要根據全區供電形勢,積極對接相關省區,努力確保不拉閘不限電。發電企業要進一步加強電源點建設力度并優化內部管理,建立健全電力生產成本約束機制,切實提高發電能力,降低發電成本。
(二)加快推進智慧電力,強化要素有效配置。電網企業要加快分表到戶和智能電表改造進程,確保各項價格政策落地見效;要采取科學合理舉措調配電力資源,確保清潔能源應發盡發、及時消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設計標準規范,指導居民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能源等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科技成果運用,完善利益聯結機制,有效配置生產要素。
(三)不斷優化配套機制,促進清潔能源基地建設。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電力體制改革要求,結合全區電力能源發展實際,不斷完善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等價格政策,同時要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原則,適時推進從國家層面核定全區輸配電價,逐步實現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市場化改革。
(四)強化政策宣傳監管,確保電價方案平穩實施。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做好政策宣傳解讀,通過廣播電視、門戶網站、網絡媒體等多種途徑廣泛宣傳電價政策。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市場價格監管,進一步清理轉供電環節加價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本通知自印發次月1日起實施,此前相關政策文件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期間遇國家政策調整的,將及時制定公布我區實施辦法。
附件:1.銷售電價分類適用范圍
2.居民生活用電階梯價格表
3.大工業用電峰谷分時和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表
4.昌都市過渡期各類別用電價格表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1
銷售電價分類適用范圍
一、居民生活用電
城鄉居民住宅用電:城鄉居民住宅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周轉房的生活用電。
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所照明、電梯、電子防盜門、電子門鈴、消防、綠地、門衛、車庫等非經營性用電。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是指學校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體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學設施,以及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學生生活設施用電。
執行居民用電價格的學校,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公辦、民辦學校,包括:(1)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茖W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3)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學、成人小學;(5)幼兒園(托兒所);(6)特殊教育學校(對殘障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不含各類經營性培訓機構,如駕校、烹飪、美容美發、語言、電腦培訓等。
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由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場所的生活用電。
宗教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常住人員和外來暫住人員的生活用電。
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電:是指城鄉居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場所及非經營公益服務設施的用電。
二、農牧業生產用電
農業用電:是指各種農作物的種植活動用電。包括谷物、豆類、薯類、棉花、油料、糖料、麻類、煙草、蔬菜、食用菌、園藝作物、水果、堅果、含油果、飲料和香料作物、中藥材及其他農作物種植用電。
林木培育和種植用電:是指林木育種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經營和管護等活動用電。其中,森林經營和管護用電是指在林木生長的不同時期進行的促進林木生長發育的活動用電。
畜牧業用電:是指為了獲得各種畜禽產品而從事的動物飼養活動用電。不包括專門供體育活動和休閑等活動相關的禽畜飼養用電。
漁業用電:是指在內陸水域對各種水生動物進行養殖、捕撈,以及在海水中對各種水生動植物進行養殖、捕撈活動用電。不包括專門供體育活動和休閑釣魚等活動用電以及水產品的加工用電。
農牧業灌溉用電:是指為農牧業生產服務的灌溉及排澇用電。
農牧產品初加工用電:是指對各種農牧產品(包括天然橡膠、紡織纖維原料)進行脫水、凝固、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初烤、漚軟或大批包裝以提供初級市場的用電。
三、大工業用電
是指受電變壓器(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電:(1)以電為原動力,或以電冶煉、烘焙、熔焊、電解、電化、電熱的工業生產用電;(2)鐵路(包括地下鐵路、城鐵)、航運、電車及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生產用電;(3)自來水、工業實驗、電子計算中心、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生產用電。
四、一般工商業用電
是指除大工業用電、居民生活用電、農牧業生產用電以外的其他用電。包括普通工業、非工業、商業等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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